自然人转让股权,收购方法人股东欲解除合同拒不支付二期股权转让款,法人股东被起诉支付二期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简要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文/李冼 【案例】2020年1月,A公司决定以22.20亿元收购王先生持有M公司30%的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已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1.10亿元,并依法代扣代缴王先生个人所得税5.23亿元。 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未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亦未办理工商变更。 2020年8月,王先生起诉A公司请求A公司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0亿元,并按照每日0.5‰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7月25日违约金金额为496万元。 2020年8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解除A公司与王先生、M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合作框架协议书》并终止该收购。 2021年7月,A公司收到**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结果如下: (1)限A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先生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0亿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3亿元。 (2)限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先生支付律师代理费 1700万元。 (3)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208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333万元,均由A公司负担。 A公司不服,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 ,A公司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民终 1*6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38万元,由A公司负担。 2023年9月,A公司被举报支付王先生支付律师代理费 1700万元及违约金1.83亿元元,并代扣个税未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举报属实,认定A公司偷税,处追缴税款336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除少缴税款3360万元1倍罚款3360万元。 案例解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收购方支付股权转让的违约金,不征增值税,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由于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所以,转让方因股权转让收取的违约金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股东收到收购方支付的因股权转让的违约金,属于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个税而不缴,是偷税。 哎... ...作为A公司的股东,图啥呢?真闹心。 思考: 1.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律师代理费 1700万元,王先生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法规依据。 2.A公司支付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和反诉案件受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