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法人股东股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1年2月2日,珠海*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珠海*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披露: 由于哈*宇电源拟出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及进行税务规划的考虑,哈*宇电源作为公司当时唯一股东,决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2017年6月,发行人以2016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37,660.27万元(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基础转增实收资本37,600.00万元,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500万元变更为47,100万元。 简而言之:2017年6月,哈*宇电源是珠海*宇的唯一股东,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及进行税收筹划,决定以未分配利润37,660.27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500万元变更为47,100万元。 通俗地讲,珠海*宇以未分配利润37,660.27万元转增唯一股东哈*宇电源注册资本,转增后,哈*宇电源持有珠海*宇股权的计税基础由9,500万元增加为47,100万元。 为什么这样操作呢? 一方面,珠海*宇IPO前要对出于对家族成员的财富分享考虑、对高管及核心骨干的股权激励、对上下游利益相关者共谋发展的考量,需要以稍低价格进行股权转让。 另一方面,由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需要,也应按公允价进行股权转让。 如不进行利润分配,则哈*宇电源转让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进行了利润分配,哈*宇电源不仅增加了股转成本,分回利润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综上,珠海*宇公告剧透的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筹方案合法合理,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