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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及其进项税额转出的4种情形解析

来源:本站 编辑:君成财税 发布时间: 2023-07-10 56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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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年07月07日,《上海税务》刊发《【涨知识】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及其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解析来了》一文,解析了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及其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知识。现予以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及其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一、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常见误认为非正常损失的两种情形

1.企业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

2.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损失。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四种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中,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注意:第3点、第4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八条

文/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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