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利弊?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文/李冼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或持股平台,有优势也有劣势,现与大家探讨: 一、弊端 1.追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主要是为了享受减持股票时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特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1号公告出台以前。 可是,即使合伙企业注销,但作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未消亡,也存在被税局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延伸阅读:合伙企业已注销:被税务稽查向合伙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被投企业分红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的纳税人,其合伙人是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时,被投企业分红时,应按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对于法人直接持股被投企业,分红时多缴一次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被投企业股改缴纳所得税 与被投企业分红类似,被投企业股改时,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自然人合伙人需缴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主体的所得税风险 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主体,以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激励对象。行权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个税,不得享受递延纳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优惠。不缴个税的,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延伸阅读: 突发:又一起通过注销持股平台非交易过户限售股避税案例被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 5.无论是否分配利润均需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取得所得,无论是经营所得税还是被投企业分配股息所得,无论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6.企业重组的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 企业重组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不得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优势 当然,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弊端很多,优势也是有的,主要表现在融资保持控制权和股权激励的钱权分离。 纳税人在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或持股平台的利与弊,才能做到心中不慌,临危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