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11月30日,有同学咨询:企业支付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有何税务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文/李冼 一般地,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资比例超过2:1的,超过的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特例】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资比例超过2:1,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都可全额扣除。 1.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实务案例】 案例01:B企业是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B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100万元。2023年1月1日,B向A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息6%,用于生产经营。2023年度,A、B两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在500万元以上,适用税率均为25%。 解析:虽然B债资比例超过2:1,但是A、B两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因此,B支付关联方A的利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如果支付利息方的实际税负高于关联方,或者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支付关联方的借款利息受债资比例的限制。 综上,纳税人支付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要小心,是否有纳税调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