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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未开票收入补开发票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3-09-20 08:57:49

有同学咨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期间已申报未开票收入补开发票适用税率如何确定?现就该话题与大家继续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为2023年1月依法设立的企业,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23年1-5月,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03万元。2023年6月,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808万元,开具含增值税销售额505万元发票。2023年7月,M公司依法申报增值税开票收入505万元,未开票收入303万元,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问:2023年8月,M公司应客户要求补开2023年6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已申报未开票收入303万元发票,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还是适用1%征收率?

【解析】实务中,有老师认为,2023年7月M公司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M公司补开2023年6月已申报未开票收入303万元发票,应开具且只能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3%的发票。

那么,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3%的发票,税额为34.85万元,与开具征收率为1%的发票,显然会多缴增值税31.85万元。

难道会因为包括从税局领用发票超限额等种种原因,延迟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已申报未开票收入就需多缴增值税吗?

每日一税认为,不会。

2023年6月,M公司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808万元,其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6月(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因此依法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任何理由要求纳税人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应收收入,按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收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都是耍流氓,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何况总局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M公司不必担心补开2023年6月已申报未开票收入303万元发票时,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征收率为1%的发票。

实务中,即使2023年6月税务机关对M公司的领票限额500万元,M公司可以持合同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增量,税务机关也会支持的,不必担心。文/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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