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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23-11-02 08:44:40


有同学咨询: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有无税务风险?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非常普遍,其税务风险极大。

现与大家探讨。

一、出借方的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出借方存在被查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除外。

法规依据0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法规依据0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法规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法规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一百二十条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提醒】

1.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借款方无法偿还借款,出借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借款方的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出借方被查补缴纳缴纳各项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借款方因未取得利息支出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总整体看,不仅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款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还不得在出借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失大。

三、实务案例:关联方无偿借款被税务稽查认定偷税

2020年到2022年间,***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未确认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023年09月04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偷税,处应缴未缴税款50%的罚款。

附:

纳税人识别号:913703******3913

纳税人名称 :***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 〔2023〕 *** 号

案件名称: ***装饰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2020年通过分析往来账款,发现你单位存在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未确认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应确认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你单位2020年应确认利息收入296206.51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16766.4元。

2021年通过分析往来账款,发现你单位存在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未确认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应确认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你单位2021年应确认利息收入295922.23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16750.32元。

2022年通过分析往来账款,发现你单位存在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未确认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应确认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你单位2022年应确认利息收入449413.69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25438.5元。

你单位于2022年8月收到***加油站建筑安装服务合同款200000元(含税),于2022年9月收到***加油站建筑安装服务合同款合同款200000元(含税),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2020年度增值税1676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64元;2021年度增值税16750.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2.53元;2022年度增值税37088.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97.32元、印花税151.49元

处罚结果: 处以应缴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9-04    (文/李冼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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