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联光电发布2024年004号公告披露,南峰投资向建联光电捐赠现金4,000.00万元,用于建联光电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现就该项业务涉税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文/李冼 【案情简介】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69,以下简称“建联光电”)因并购标的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未达标,将交易对手方以现金补偿的方式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9,794,965.67元。 2023年12月,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决定追缴建联光电少缴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9,794,965.67元。经测算截止2024年1月6日滞纳天数2046天,应加收滞纳金20,250,249.88元。 建联光电控股股东广东南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峰投资”)协商,其拟向建联光电进行现金捐赠,金额为4,000.00万元,建联光电公司无需支付对价,亦不附有任何义务。该笔捐赠资金主要用途为由建联光电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参考资料: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赠现金资产并补缴税款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简而言之:南峰投资向建联光电捐赠现金4,000.00万元,用于建联光电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案例解析】为了讨论方便,假定南峰投资和建联光电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5%。 一方面,南峰投资2024年向建联光电捐赠现金4,000.0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该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当于南峰投资捐赠现金4,000.00万缴税1,000.00万。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一方面,建联光电2024年接受现金捐赠4,000.00万元,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万元。建联光电缴纳的税收滞纳金20,250,249.88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八)接受捐赠收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换言之,上市公司建联光电的控股股东南峰投资向其现金捐赠4,000.00万元,从南峰投资整体看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万元。 哎... ...建联光电2017年收到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对赌业绩补偿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亏的有点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