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撤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文/李冼 企业撤资,相当于股权转让,扣除额除了初始投资成本外,还需扣除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对应份额。 换言之,企业减资和清算,企业股东都要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先分离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所得,余额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直接上公式: 企业减资应纳税所得额=减资额-初始投资额-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对应份额 企业减资应纳税额=企业撤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同理,个人股东减资撤资也应按股权转让,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是,在确认个人股东减资撤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也需扣减对应股息所得后,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损失)呢? 答案是否定,不得先扣减对应股息所得后,再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损失)。 为什么呢? 因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是分类所得税制,不是一个综合所得的税制。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是分别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且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用股息所得来弥补。 因此,如果在企业减资和清算环节,对于自然人股东再比照企业股东分离出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但在出现财产转让是损失的情况下,实际上会造成对自然人股东多征税。 所以,个人股东减资撤资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时,个人人股东实际取得的财产,减去其对应股权的原始成本,全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损失)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二)公司回购股权; 总结:自然人股东减资,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