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个人股东从显名个人股东转付股息红利和股转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文/李冼 实务中,常常有个人间代持股的情形。一旦被投资企业分红,或者显名个人股东转让该股权,将税后的分红款或股转净收益转付隐名股东时,隐名股东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现与大家探讨。 【案例】2020年1月,自然人甲委托自然人乙投资M公司,占股80%。2023年10月,M公司分红1000万元,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应付乙股利640万元付讫。问乙收到640万元后,立即全额转付给甲,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关于本案显名股东乙将被投企业M扣缴个税后的股息640万元,转付给隐名股东甲,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01:甲应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此观点的老师认为,隐名股东甲收到640万元的所得,应应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02:显名股东转付隐名股东的税后股息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缴个人所得税 持此观点02的老师认为,税可以缴,但必须依法缴。 一方面,显名股东以转付隐名股东的税后股息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九项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任何一种,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税所得,个税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如果非要征,只能勉强考“偶然所得”中的其他偶然性质所得征税,但“偶然所得”中的其他偶然性质所得必须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方可征税。 另一方面,本案M公司分红给显名股东乙800万元红利,已经扣缴个税160万元后支付乙,乙代持股取得分红已经纳税,转付甲后,甲再缴纳个税就是重复纳税,与税法立法精神相悖。 综上所述,显名股东转付隐名股东的税后股息所得,不缴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税赞成观点02,乙转付甲的税后红利,依法不缴个税。 关于代持股显名股东(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后转付给隐名股东(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厦门市税务局的观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也明确规定,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乙取得不属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当然依法不需缴纳个税。 因此,隐名个人股东大可放心,显名股东转付的红利或股转收益,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