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整体亏损但有股息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纳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文/李冼 关于合伙企业如何纳税,很多老师通过多个平台或文章均有分析,现归纳总结如下: 1.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取得所得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需要纳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里的“分”指的是分摊,而非实际分配。即只要合伙企业当年赚取了所得,不管是否实际分配,这部分所得都要分摊到对应合伙人交税。 3.自然人合伙人取得所得适用税率有差异。合伙企业赚取的所得要分为两种类型:生产经营所得VS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其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由合伙人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由合伙人来弥补,只能由合伙企业用以后5个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实务案例】M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2022年从所投A企业退出亏损1000万元,但当年从所投资B企业分回的股息所得是400万元,整体亏损600万元。问M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 案例解析:M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2022年从所投资B企业分回的股息所得是400万元,应单独按照股息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M合伙企业2022年从所投A企业退出亏损1000万元,不能由合伙人来弥补,只能作为M合伙企业经营损失,必须要用M合伙企业2023年起5个年度的经营所得来弥补。 总结:合伙企业整体亏损但有股息所得,自然人合伙人仍需纳税,亏损由合伙企业以后5个年度的经营所得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