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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能否对税收滞纳金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来源:本站 编辑:君成财税 发布时间: 2023-07-20 615 次浏览


【问题】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稽查后被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对于纳税人已补缴税款,武汉工商注册但已无资金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就纳税人的滞纳金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武汉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和法定审批程序、并且保证执行对象和范围合法合规。

1.前提条件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武汉工商代办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既不缴纳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武汉公司注册税务机关则认为税款可能会流失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法定审批程序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须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才能执行。如果未经法定审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也无权执行税收保全措施。

3.执行对象和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资金或货物等,其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由此可见,税收保全的对象是纳税人,范围仅是针对应纳税款部分,而不应包括滞纳金。

结合上述分析,本文企业已缴纳税款,并未逃避纳税义务,且无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不满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该企业已缴纳税款,仅无资金缴纳滞纳金,不符合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因此,武汉代理记账税务机关不能仅针对滞纳金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如,税务机关无权冻结企业的银行账户。

综上,无论从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还是执行范围来看,武汉工商执照本文企业均不符合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3年第5号)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延伸:虽然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不包括滞纳金,但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包括滞纳金,那么本文企业是否可能被强制执行缴纳滞纳金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武汉代办营业执照然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仍有一个前提,即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本文中的企业已缴纳税款,仅未缴纳滞纳金,故我认为本文情形不符合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如果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武汉企业登记注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3年第5号)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武汉代办工商执照多少钱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武汉商标注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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