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学咨询:增值税小规模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其票面税额能否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增值税小规模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其票面税额能否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每日一税认为,增值税小规模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武汉工商注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其票面税额能可以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在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第二、在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武汉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登记或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武汉工商代办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文/李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