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学咨询:视同销售货物,如何进行会税处理?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文/李冼 视同销售货物的会税处理,以前我们多次撰文讨论过。今天应读者朋友后台留言请求,再就该话题举例与大家讨论。 【案例】M控股公司分别对M1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股80%,对M2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股100%。2023年12月,M1公司收购M2公司100%股权,合并日M2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 万元。M1公司支付对价为银行存款1000万元,存货账面成本为400万元,公允价678万元。合并日M1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700万元。请分析M1公司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该案例以存货作为支付对价,依法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M2公司 10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78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库存商品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678/1.13*13%)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M1公司以公允价678万元的存货作为支付对价,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确认销项税额78万元。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根据以上规定,M1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含增值税价678万元的作为支付对价,应按规定适用13%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78万元及其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M1公司以公允价678万元的存货作为支付对价,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确认视同销售货物收入600万元,同时视同销售货物成本400万元。 对M2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确认为1678万元(=1000+600+78)。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句话:企业以存货作为支付对价的,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