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税,那么就应该是合伙人自己申报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但是财税〔2000〕91号又规定:“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职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製纳投资者应纳的介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稅申报表抄送投资者。”,这里又说的是要合伙企业申报,我不能理解,需要老师解答一下我的疑惑,谢谢! 解答: 在法律执行方面,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即对相同事项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且法律规定层次一样高的,应执行新规定。财税〔2008〕159号与财税〔2000〕91号,虽然还够不上法律法规,但是实务中还是起着行政法规的作用,应按照后者执行。 另外,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在2018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规定了需要自行申报。 因此,现在应按照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执行。 虽然规定的是“自行申报”,但是毕竟纳税申报是比较专业的事情,一般人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也很难完成,因此,实务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实际上还是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包括代账人员)在办理申报,还少有投资者个人申报。 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有点不符合大原则且与其他规定相悖,但是符合实际情况。 来源丨彭怀文,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合伙企业合伙人怎么申报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