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学咨询:企业搬迁后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如何确定?现就该话题与大家继续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2023年8月,M公司由西藏某市经批准迁移到广东省某市。2023年8月,M公司原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注销并出具了《清税证明》,当月又到广东省某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M公司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在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2023年1-8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问:M公司跨区迁移到广东后,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对2023年9月-12月确定纳税年度还是按2023年1-12月确定纳税年度? 【解析】实务中,企业跨区迁移,需要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企业清算税务处理;在迁移后,到迁移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到,相当于新设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因此,M公司跨区迁移到广东后,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以2023年9月-12月确定纳税年度。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提醒:M公司财务不得以跨区迁移纳税人识别号未变为由,迁移并不属于注销和新设企业,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以2023年1-12月确定2023年纳税年度。 实务中,如果M公司2023年1-8月不符小微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迁址后,若2023年9-12月又小微企业条件,以023年9月-12月确定纳税年度,则可依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李冼